毛巾检查不合格罚款的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毛巾不能作工资发放
案例】女工王玲夫妻两人均系某市毛巾厂的合同制工人,1992年5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2月由于企业产品销不出去,企业领导便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向全体职工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号召全厂职工为企业分忧解难,并宣布从3月份开始,全体职工包括厂长在内每月工资一半发钱,另一半按出厂价发给一定数量的毛巾。职工对此虽有怨言,但因厂长也只发一半的工资,所以无可奈何领取了毛巾。王玲参加工作的时间较短,工资本来较低,加上夫妻两人均在毛巾厂工作,突然减少一半的收入,领回的毛巾又卖不出去,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在寻求各种解决途径均无效果后,王玲一怒之下到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属实,主要原因在于产品销路不畅,货款难以收回,以毛巾代一半工资实属无奈之举,于是多次召集申诉人、被诉人厂领导及职工代表协商,在宣传法制的基础上,谋求解决办法。在本案促裁过程中,被诉人毛巾厂作出如下决定:取消以毛巾代工资的做法,原来以毛巾发放的工资将分3个月逐月退还;同时以低于出厂10%的价格鼓励职工代销企业产品,以工资形式发放的毛巾均改为代销,若不能销出可退还企业。此举不仅使工资发放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也使职工为厂分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申诉人王玲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申诉。至此争议得以解决。【评析】本案是一起由产品充抵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毛巾厂以其生产的毛巾代替工资发放给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工资保障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原劳动部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发布)等。根据以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以下几方面:工资保障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的适用范围涉及全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样规定使工资保障的适用范围扩大,确保了所有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都享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工资保障对象为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及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能得到的各种奖金、津贴等都在工资保障之列。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在我国应当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重要体现,只有付出了劳动的劳动者才有权获得工资,因此工资只能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保障制度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按时间或规定的数量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补发拖欠的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偿金和赔偿金。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应优先在破产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法律规定应把劳动者工资列为第一受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即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产品滞销,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号召职工为企业分忧解难,选择以产品替货币的方式发放工资,其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毛巾厂的作法是不可取的。无论如何,摆脱困境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来解决。毛巾厂生产的毛巾产品是实物,以实物充抵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毛巾厂作法属典型违法。在处理本案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简单地进行裁决,而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与企业协商,共同解决实际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其方法体现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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