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22:11:50 85 人看过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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