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8:22:22 17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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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行政复议管辖权

原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达,但其行政管理由所在省国税局行使,自2012年开始,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人、财、物实行由总局直接管理模式;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由省地税局和单列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模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增加证据的种类并规范用语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以主席令第59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将“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进行了语言规范,修改为“当事人的陈述”及“鉴定意见”。

(三)明确审理期限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据此相关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修改,明确“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节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第86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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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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