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04:34 474 人看过

《关于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意见(山东)〉(一)工资构成的范围〈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有必要,按现行规定)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各种形式的奖金和国家、工资按省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补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食宿补助的非货币性收入,不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报酬的内容,在工资报酬方面,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

3

在职工有权休假期间增加职工工资的途径

探亲假,婚假、丧假,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各项生活补贴;(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计算和支付工资的150%、200%和300%时,至少应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为基数,管理与处罚一、用人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作为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赔偿,并视情节处罚。(一)扣减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职工补发扣除的工资,并按扣除的工资的100%予以补偿

(2)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并按工龄给予补偿。在一个月内、三个月内和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和100%。

(3)员工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加班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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