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提前取仓储物的可以减收仓储费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9:43:17 490 人看过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一、仓储合同的种类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包括仓储物在仓储期间自然增加的孳息)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

2、混藏式仓储合同。混藏式仓储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货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种类、品质的仓储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货物返还给存货人,而不需要按原物归还的仓储方式。

这种仓储方式常用于储存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货物。混藏式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仓储物数量、质量承担责任,没有合理耗损的权利,当保管人向存货人所交还的仓储物与合同描述的不符时,需补偿存货人的损失。混藏式仓储合同具有保持仓储物价值的功能。消费式仓储合同。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的同时,将仓储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由保管人拥有,可以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消费式仓储的经营人一般具有消费仓储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库仓储。其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以外,主要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仓储物被购回之间的差价收益。

3、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出租给存货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仓储管理,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二、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1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货物交付相关文章
  • 如何提取储存期限不明确仓储物
    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问题,应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这是因为仓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至于作为仓储保管之标的物的仓储物,本身并非合同的标的。存货人并未在仓储物上设定任何合同义务,保管人也不对仓储物享有任何合同权利。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应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但这不过是为保管人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存货人本身并无交付仓储物的义务。相应地,存货人在对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可随时提取仓储物,而保管人不得拒绝。(2)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保管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发出提货通知后也应给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继续承担保管义务,
    2023-05-01
    148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
    一、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仓储物提取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
    2023-04-30
    389人看过
  • 提前提取存储物,能否要求仓库经营人减少价款
    仓储合同,即是指委托保管方将自己所托管的物资交由受托管方进行安全有效地存储管理,而受托管方则需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收取相应的委托保管费用的一类特备保管合约。该合同中所涉责任具体包括:当储存期限达到结束之际,无论是委托保管方还是仓单持有方,均须及时根据相应的仓单要求提取所储存之物资;若存在延期提取行为的,那么其应当额外承担仓储费用的增收;即便发生提前提取的情况,也并不代表可免除其应缴纳的仓储等待费。《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024-08-15
    476人看过
  • 保管人提存仓储物的程序
    提存的程序: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民法典中的相关仓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二、提存的法律
    2023-03-04
    143人看过
  • 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管期,但储存期间并非仓储合同的必要条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仓储合同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问题,应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这是因为仓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至于作为仓储保管之标的物的仓储物,本身并非合同的标的。存货人并未在仓储物上设定任何合同义务,保管人也不对仓储物享有任何合同权利。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应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但这不过是为保管人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存货人本身并无交付仓储物的义务。相应地,存货人在对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可随时提取仓储物,而保管人不得拒绝。(2)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保管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023-04-23
    446人看过
  • 存货人应当凭借什么取回仓储物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民法典存货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有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1、提供有关资料。存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说明储存入库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情况,以及验收货物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商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检验和交接工作。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的,由存货方负责。2、负责包装完好。保管物要求包装的,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
    2023-03-17
    294人看过
  • 仓单持有人如何合法提取仓储物
    一、仓单持有人如何合法提取仓储物仓单持有人应按照下列方式提取仓储物:1.仓单持有人将持有的仓单交给仓储物保管者,仓储物保管者见到仓单应当同意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2.如果储存期限没有约定的,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是什么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
    2023-12-13
    341人看过
  •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仓储合同对仓储物可以有如下要求: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3.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有如下特点: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
    2023-06-07
    460人看过
  • 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放货物不一定就需要签仓储合同,除了仓储合同外,还可以签订保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合同来进行存放货物。一、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
    2023-02-07
    424人看过
  • 存货仓储管理的内容
    存货仓储管理的原则是反映存货储存的基本要求,是控制存货收、发、存业务和存货资金管理的基本准则与方式。存货仓储管理主要有以下3个基本原则:1.实行存货限量管理,节约资金使用。为了合理使用资金,防止盲目购进、超储积压、脱销脱供等情形的发生,保证商品销售和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对存货储存实行控制管理,制定各种商品、材料物资的最高和最低存量,以控制存货的储存量与存货资金的使用。各种存货的最高存量(限量)与最低存量(限量),须由销售、生产、财务部门根据销售与生产的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供应状况共同制定,由仓库和商场各个柜组执行。会计部门要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存货的限量管理原则要求仓库保管员和商场各柜组组长经常检查各种存货的存量情况,如发现有高于最高存量,或低于最低存量的情况,须立即报告仓库主任会同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处理。2.实行凭证查验收货,核准发货、出库,控制存货的收与发。这个原则要求凡
    2023-03-13
    128人看过
  • 民法典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货物的合同吗?
    一、民法典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货物的合同吗?1、根据《民法典》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货物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2、《民法典》之中其他与仓储合同有关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
    2023-06-19
    53人看过
  • 签食品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
    一、签食品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签食品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二、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存放货物不是必须签仓储合同,除了仓储合同外,还可以签订保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合同来进行存放货物。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
    2023-05-03
    303人看过
  •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一、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
    2023-06-22
    64人看过
  •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是什么
    一、仓储物的提取规则是什么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二、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1、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
    2023-04-30
    76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货物交付
    相关咨询
    • 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 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 提取仓储物的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仓储合同知识】提取仓储物具备条件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依《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
    •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仓储物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6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