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20:02:15 459 人看过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属于民法典中合同篇的调整范围。

一、签订居间协议后房产证要给中介吗

房产证是房屋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应亲自保管。即使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中介,也需特别谨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居间合同中,中介的作用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方并没有持有房产证原件的必要。房产证交给中介的最大风险,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中介私自卖掉,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基于此规定,实践中,房屋中介人员经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中介人员代理人的身份只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就可以证明。实践中,授权委托书造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一旦中介人员持有房产证原件,那么,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的风险就陡增了。

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都有什么规定呢

《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如何区别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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