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原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原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指: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河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持自由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提供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原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原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1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侨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侨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侨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红星路205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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