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并获得自2008年第二个月起的每月2倍的工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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