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及双方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4:00:12 296 人看过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1)关于商检权: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付货物地点: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在某一特定地点,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制造的特定地点;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3、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对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地域限制:第三方的权利应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或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时间限制: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4、交付单据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未作约定,则依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或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或地点。

2、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如货物不合格,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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