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其发生纠纷,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如果非法用工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1、用工单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要保存双方自愿签约的证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动合同法》的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笔者曾经解除过一些咨询者,他们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者,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是做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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