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为业主对建筑物当中的住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对个人所有以外的区域具有共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为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以及主导性四个特征。在行使业主的合法权利时不能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影响到其它业主行使权利。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
任何一幢独立建筑物,均由基础、框架、承重等部分构成。尽管用隔板可以将一幢独立的建筑物分割成不同的使用空间,以供不同的人分别独立使用,但构成该独立建筑物的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部位,却无法分割使用。整幢独立建筑物如果被分割为若干人所有,则每个人享有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所有权,权利人既对其在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所有权权能,又对整幢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除需遵循一般所有权限制的原则之外,还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各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犹如火柴盒一样,紧密地堆砌在同一幢建筑物上,因而,各区分所有权人对整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区分所有权人若有违反共同利益而有害于建筑物正常使用和适当管理的行为,即使形式上属于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权能范围内的行为,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也有权予以制止。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改建其专有部分时,如果对属其专有部分的墙壁或梁柱进行拆除将危及整幢建筑物的安全或外观,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违反共同利益为由加以禁止;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如果有特定用途,例如供居住、商用等,则须依此用途而使用,否则构成不当使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予以制止;因对专有部分的使用而产生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侵入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时,为维持共同生活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被侵入人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超过了容忍限度的侵入则构成不法侵害,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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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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