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佛山地区的相关法规规章,申请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并且其所拥有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要远低于去年本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他们在市域范围内不能拥有任何房产或者虽然拥有房产,但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15平米以内(包括15平米);
其次,对于那些婚姻状态属于离婚、丧偶、伴侣失踪等人的成年人来说,只要年龄超过30岁,同样可以按照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于那些户口位于农村社区的家庭来说,除了满足前面提到的条件之外,还要保证在本市范围内从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其次,如果申请人在本市已经长期生活或工作,并且持有本市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同时能够按期向当地政府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三年之久,以及申请家庭当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去年本地区的平均水平,且在市域范围内无法拥有实际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也可以提出申请,这一类的申请将被纳入佛山市的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具体的申请流程将会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
第三,满足积分制迁移户口条件并已成功领取《入户卡》的,且申请当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依然低于去年本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并且在市域范围内未曾拥有任何房产的非本市籍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
最新的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所有者按照"保障住房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原则自行制定。
在报送所属区的住建部门审批之后,再上报给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也可以利用现有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公司内部存在住房困难的员工及家属入住。
而具体的申请条件则由各企业根据"保障住房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所属区的住建部门审批,最后再上报给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首先,是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其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户口和身份信息;
再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况;
然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及其他资产状况;再来,遵守诚信准则的承诺书;最后,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文件。
《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
第十五条
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多个类别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条件进行申请:
(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可单独申请。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二)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该类申请纳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申请。
(三)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人员。
(四)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房管所、住房保障办、行政服务中心、流管服务站等提出住房需求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但又不属同一区域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区申请。本市户籍家庭有非本市户籍成员,经查实为共同居住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
办理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五)诚信承诺书;
(六)住建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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