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09年7月1日天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地报销。此次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可
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09年7月1日天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地报销。此次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进行申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妥申请登记后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选择就医。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用现金结付医疗费用,然后凭病历发票等相关就医资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就医地目录进行审核结付,即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就医地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审核结付。
据悉,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另外,办理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再在参保地进行划卡就医和零星报销。
今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对象包括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的具体安排为:一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三是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至250元不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定期伤残待遇12%,再予以补足,确保增资水平高于同期养老金调整水平。此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方面考虑了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的增涨幅度,另一方面更多地向原工伤定期待遇偏低人员适当倾斜,调整后的苏州市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水平将普遍得到较大提高。
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于2009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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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购房政策如下:
1、购房条件。外地户口无需社保/个税、积分,可在吴江区购买1套房;外地户口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购房需在苏州连续6个月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
2、限购范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购房是指向房地产商或者其他开发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住房,通过广告、网络信息、房产中介等获取房子的详细信息,然后比对后决定购买。获取房产信息的渠道有户外广告,报纸广告,网络广告,中介介绍,朋友介绍等。开发商在楼盘的销售上有一整套的销售技巧,其中包括:优惠、折扣、造就抢购态势等。怎样逃脱销售技巧的“欺骗”,以最低价格取得自己选中的房屋就需要特别的谈判技巧。需要明白的是在广州购楼者能够通过谈判取得利益包括:销售小姐手中2到3个百分点的折扣、煤气/电话安装费、1到2年的管理费、其他优惠销售赠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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