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01 54 人看过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舟土(96)第4号《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是依法行政,其审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必须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
    来源: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1992年6月15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对于文中所提纠纷
    2023-04-24
    178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新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仅是对该法施行后原省实施办法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影响既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较《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拆除与没收的适用办法,因此在适用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时应予参照。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资法字〔199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来文反映,儋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19日同一天将同一个用地项目的350.9亩土地分四次批出。我们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属于越权批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三部分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吉土法字〔1992〕8号)收悉。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任何单们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审批;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宿舍、办公楼等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同样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上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林地及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3-06-10
    475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浙价服[2010]20号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农村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发改价〔2010〕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燃油附加费作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营运成本影响的客运价格方式,属于道路客运价格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中明确规定,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请你局会同当地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及时向运输企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确
    2023-04-24
    43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拟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清查意见请示如下:一、这次清理越权批地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比较艰巨,各区、县政府都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在学习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制订清理方案,对本辖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二、这次清理范围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建房及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越权审批。各级用地审批部门对所有审批的用地,首先要逐件进行自我清理(可与目前正在清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越权批地
    2023-04-22
    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4.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
    2023-06-10
    388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
    2023-06-10
    221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的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复垦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项目,即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治理达到可持续可利用状态;另一类是土地复垦项目,即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第三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包括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管理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他部门、个人开发复垦土地的项目;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
    2023-06-10
    12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已失效]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1992)晋土管(籍)字第5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非法转让,不具法律效力。”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换宅基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当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协议签订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
    2023-06-10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土局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 关于如何申请土地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4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请教关于房屋土地相关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
      很简单,让A写份公证遗嘱,为了防止A去世后,其继承人出来主张权利,可以将属于A的个人财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
    • 关于土地规划条件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0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关于宁夏土地治理中土地的赔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1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