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公示业主姓名和房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53:59 234 人看过

物业为了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利益将收费情况与业主欠费的事实客观地张榜公布,该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欠费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仅公布未交物管费的业主房号,未公布业主姓名,对于小区外的公众来说,是无法把欠费者姓名与房号对应起来的。

一、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小区空地物业有权用吗

住宅小区内的空地应是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既没有使用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业主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取的车位租金返还给业主。

三、房产交接物业业交接流程

1、与原业主约定具体的交接时间;

2、购房者、业主、中介公司服务人员三方同时到场;

3、查看水、电、气余量并确定无欠费;

4、也可以将水电气余量折合成现金付给原房主;

5、检查水、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6、检查原房主留下的家具、电器的完好度;

7、检查各个房间的质量;

8、将水电气卡、房卡、房间和车位钥匙交给购房者;

9、三方一起到物业公司结清原房主的应付费用;

10、由物业公司提供结清证明并交付购房者保管;

11、更改物业公司业主档案、信息;

12、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完成其他特别约定;

13、留好购房合同、原房主与中介人员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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