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会计处理方面,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可归属于租赁项目,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算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以看出,税法没有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以实际付款额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在会计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融资费用。在税收方面,《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要求,会计确认的长期应付账款(不扣除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使用期间采用折旧方式实现税前扣除使用期限。因此,对于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份额,税法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这应该是相反的方向。三。关于折旧。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租赁费用中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从折旧费用中提取,分期扣除。
会计法和税法都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初始成本的确认不同,决定了各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2008年12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a企业向B企业租赁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4年。(2)租金支付:每年年底支付15万元。
(3)2008年12月1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4)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7%。(5)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为1000元。(6)租赁期满,a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款为100元。预计租赁期末公允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
请在2009年填写相关条目。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含其他税。案例分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15×(P/A,4,7%)+0.01×(P/V,4,7%)=15×3.3872+0.01×0.7629=5082(人民币)
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
2。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0.01-50=10.01(万元)
1月1日会计处理,2009年:借款: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501000未确认融资费用:101000贷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应付款:601000银行存款:10000财税差额:1税法:固定资产的税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1万元,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虽低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为资产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从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基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陷入死循环,违反了资产历史成本原则。因此,融资租赁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2)会计核算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为-1001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主体,初始确认在借方,故以负数表示)。在以后期间作为财务费用摊销,税法中不确认“未确认的财务费用”。计税基础为0,负债的账面价值按计税基础计算,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25元。(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担率。
根据租赁准则,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比例。出资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以公允价值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据以下公式: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150000元×33872+0100元×0.7629=508156.29元>;500000元。
当r=8%时,150000元×33121+0100元×0.7350=496888.5元<;500000元。根据上述计算,如果r=7.72%
那么12月31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的确认融资费用,2009年=(60.01-10.01)×7.72%=38600元
会计处理:
借方: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应付款150000元
贷方:银行存款150000元
借方:财务费用38600元
贷方:未确认融资费用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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