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接收刑事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52:39 373 人看过

将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的具体流程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且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移交检察院什么时候最好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网友提问】事情是这样的我叔叔和另外三人外出途中和一个老头发生纠纷,然后他们其中一人推了老头一下,老头就死了,我叔叔他们三人未参与,现在为什么不放人而是移交检察院麻烦了

【律师解答】案件移交检察院大多数案件是要判刑的,但是不是全部案件会被判刑的。如果你叔叔他们三人未参与打人,是不构成犯罪的。相信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审查清楚的。另外,如果只推了老头一下,老头就死了,应当查明死因的,一般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况,可定为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致死罪。

现在你叔叔的近亲属,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是否同取保候审是要得到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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