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对儿童的定义有多种定义说法,儿童文学中认为儿童有五个年龄段,儿童心理学认为他们的年龄段从出生到八岁都是儿童,拐卖儿童问题来说,儿童的年龄段是六岁以上十四岁以下,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都被认为是儿童。
一、未成年保护法对儿童的定义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以上。
一般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在儿童心理学里,儿童的年龄段很长,从初生至十七八岁都属于儿童,而且根据心理发展的特点,把儿童心理发展划分为:乳儿期(初生至1岁)、婴儿期(1至3岁)、学前期或幼儿期(3至6岁)、学龄初期(6至12岁),学龄中期或少年期(12至15岁)、学龄晚期或青年期(15至18岁)。
(二)儿童文学里将儿童划分为五个年龄阶段:婴儿期(1-3岁),幼儿期(3-6岁),童年期(6-12岁),少年期(12-15岁),少年后期(15-18岁)。
(三)从关于拐卖儿童的儿童年龄问题说: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四)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这是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二、未成年保护法中规定的儿童权益有哪些
(一)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三)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四)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五)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六)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九)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十)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十一)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十二)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十三)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十七)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十八)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未成年法对儿童监护人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门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救济制度。
(三)监护多发生在亲属间,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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