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法停止医疗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23:52 294 人看过

如果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则不能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终止。由于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后终止。

后续治疗能否计算医疗期

一、后续治疗能否计算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计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规则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二、医疗期能否延长

(一)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处于医疗期的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

(三)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终止。

(四)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支付职工工资。

(五)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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