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合同项下救助方租船人停止支付海上救助租金是否合法?后,船舶承租人需要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租船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租船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应当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归还船舶的义务。租船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船舶交还时,除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外,应与船东交付时处于相同的良好状态。如果船舶未能保持与交付时相同的良好状态,承租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承租人不得超过期限使用船舶,但由于船舶期限的计算难以非常准确,如果合理计算最后航次的完成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归还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归还日期,承租人有权超过期限使用船舶完成航程。这次航行被称为“最后一次合法航行”。在延长期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如果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承租人应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确保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确保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承租人使用船舶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租船人有权指挥船长。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船长有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承租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非法指示。船长应当拒绝但不拒绝的,承租人对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船舶转租,但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转租。租船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承租人获得救助补偿的权利。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上救助的,承租人有权在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金、船员应得部分和其他费用后,获得救助款项的一半。三、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船东交付船舶的义务。船东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货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船东应注意使船舶适航并适用于约定的目的。船东修理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当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护保养。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性或者其他条件的,出租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快恢复。如果由于连续24小时未能恢复运营而损失运营时间,承租人将不支付租金,除非事故是由承租人造成的。船东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出租人转让租赁船舶所有权的,不影响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继续由受让人和承租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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