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期间能申请三期鉴定吗
1.在相关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鉴定申请;
2.若纠纷双方存在互为对立关系的情形,则鉴定费用将由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预先支付,然而,待整个案情处理完毕之后,最终的鉴定结论如对其中某一方不利,那么该方需承担鉴定费用;
3.若鉴定结果未能清晰揭示事实真相,鉴定费用应由最初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承担;
4.仲裁庭对于涉及到专业知识领域的争议问题,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可委托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仲裁期间能取保候审吗
在仲裁流程期间,能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其关键因素在于所涉案件是否隶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特有的程序之一,其通常被运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群体。
然而,仲裁活动所处理的往往是各类民事纷争,并不包含刑事指控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讲,仲裁流程期间并无取保候审这一环节的存在。但若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则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符合相关条件者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特定情形中,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鉴定请求。比如当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鉴定事项的预先支付款项将由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先行垫付。倘若鉴定结果揭示了对该方不利的信息,那么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由这个当事人来承担。相反地,如果鉴定活动并没有澄清事实,那么所需的经费义务也同样落在提出鉴定请求之人的肩上。仲裁机构在认定存在需要进行专业知识鉴定以解决争议之需求后,可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所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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