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7:45 20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

(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

(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

(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

(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

(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

(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

(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

(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

(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

(十一)用于旅客上下船的跳板不坚固,或配备不齐,或不按规定搭设的;

(十二)渡口无《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标牌的;

(十三)买卖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过户手续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者八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具备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或者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证驾驶船舶的;

(三)不按规定通过桥也孔、险滩、单行航段或控制河段的;

(四)任意抢漕、抢档、抢靠码头,强横越或追越它船的;

(五)在无航标或不发光航标的河段冒险夜航的;

(六)在大风、大雾或洪水陡涨期、停航封渡期冒险航行的;

(七)人力船、帆船和排筏等在航道中自由流放,与机动船会让时,不让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桨放流的;

(八)挂桨机船拖带其他船舶的;

(九)发理现遇难船舶或溺水人员不积极抢救的;

(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向洪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六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设渡口的;

(二)未经检验和登记注册擅自航行的;

(三)涂改、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四)严重超载、超员冒险航行的;

(五)用非载客船载运旅客的;

(六)使用禁止载运机动;车(两轮摩托车除外)的船舶载运机动车的;

(七)未经批准,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货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九)擅自向航道倾倒砂石、废弃物和排放油污水或设置碍航物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管理,扰乱水交通秩序,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港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违章处罚权限:

(一)对违章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两名以上港航监督人员研究决定;

(二)对违章者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证、照六个月以内的,处以五十元至四百元罚款的,由县(市、区)港航监督站决定;

(三)对违章者处以吊销证书、证件或四百元以有罚款的,由行署、市港航监督所决定。

第九条港航监督机构在执行违章处罚时,必须向违章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裁决书》(样式附后)。

对违章者处以罚款时,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收入凭证,并将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违章者对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期满不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港航监督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作出违章处罚裁决的上级机关对水上交通违章处罚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和违章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办。

第十二条港航监督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违章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
    2023-06-11
    18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0-12-30执行日期:2000-12-30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负责本行政
    2023-05-03
    4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价(综)发[1995]10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的价格竞争条件,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业的所有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关联法规: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含服务收费,下同),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定价,不得擅自变动,或加价倒卖。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定价,不得擅自超过规定幅度。第六条对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之外的商品,可按下列规定作价:(一)日用消费
    2023-04-24
    37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怎么算的
    中国改革以来,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人们的物质追求越业越丰富,很多家庭购买了汽车用来出行。在享受汽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那就是车祸。谈到车祸就要说一说交通事故误工费,今天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怎么算的。据宁夏2013年统计公报,2013年宁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833元,交通事故死亡、残疾应适用此标准,即死亡赔偿金为43666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
    2023-05-01
    191人看过
  • 宁夏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六年三月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宁政发(199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57号)等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10
    237人看过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交通违章在哪进行处理?
    康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城东新区。电话:13830103520。一般来说,交通违章罚款主要有两种。第一,现场违章开单。第二,电子违章记录。现场违章开票通常由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出具处罚决定。当然也有城管执法人员处罚,因为如果车辆停放在人行道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场所,属于违反城管规定和城管部门管辖。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交通违章处理的地方在哪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红古分所)。地址:平安路。交通违章查询步骤: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2023-08-08
    33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
    2023-06-10
    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
    2023-07-04
    45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更多>

    #交通违章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交通违章在哪进行处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7
      1、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大武口区交警大队)。 地址:前进北路66号。 电话:0952-2024515。 2、石嘴山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与香港路交叉口。 电话:0952-2025444。 3、石嘴山市车管所政务大厅服务站。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一层。 电话:0952-2688682。
    • 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违章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2
      一、可通过邮政代理,客户服务热线11185;通过12580热线代理;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二、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三、网上系统偶有不稳定现象,处理时间较长,一般需15个工作日;四、手续费20-40元不等。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车子违章在哪里处理啊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2
      不收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之间。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1。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各市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大厅。2、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三、拨打声讯电话查询。四、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法行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秦皇岛市玛曲县交通违章怎么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08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