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勇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30:11 329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6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银勇,男,20岁(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里一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银勇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银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6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曹东旭、付志勇(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丰台区木樨园永南医院附近一胡同内,持刀、棍抢劫一男子人民币10元。

2006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曹东旭、付志勇在丰台区大红门康泽园小区北门外的马路边,趁被害人张玲不备之机,抢走其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元。

2006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董斌斌(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水果刀到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附近的路边,准备抢劫过往的行人,被巡逻民警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同案人曹东旭、付志勇、董斌斌供述,被害人张玲陈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银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银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曹东旭、付志勇(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丰台区木樨园永南医院附近一胡同内,持刀、棍抢劫一男子人民币10元。

该项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人曹东旭、付志勇供述证实被告人陈银勇伙同他们抢劫一男子人民币10元的事实。

2、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银勇等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被告人陈银勇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银勇该起抢劫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二、2006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曹东旭、付志勇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康泽园小区北门外的马路边,趁被害人张玲不备之机,抢走其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同案人曹东旭、付志勇供述证实被告人陈银勇抢夺被害人张玲人民币1100元的事实。2、被害人张玲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抢夺的情况。

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银勇辨认出抢夺被害人地点的事实。被告人陈银勇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银勇该起抢夺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三、2006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伙同董斌斌(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水果刀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附近的路边,准备抢劫过往的行人,被巡逻民警抓获。

该项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同案人董斌斌供述证实被告人陈银勇伙同其预谋抢劫的事实。2、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银勇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陈银勇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银勇该起抢劫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银勇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银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银勇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银勇有抢劫预备的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9年7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银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元,分别返还被害人。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威

人民陪审员李世林

人民陪审员闫根旺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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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抢劫多少钱可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抢劫罪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2
      抢劫是不以金额大小为立案标准的,就算被抢劫1元钱,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公安机关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