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2:30:30 316 人看过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2、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能这样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劳动合同履行到第10个月时,张某患病住院医疗,该单位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承担张某的诊疗费和病假待遇。张对此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经查,张某提供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裁决该单位败诉。

评析:《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患病之前,已经在企业工作了10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企业仍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2条(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赔偿其损失。该企业既不承担张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享受病假待遇,同样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应根据这些规定给予张某报销医药费。如果医疗期满,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可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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