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某出版传媒集团、某美术出版社、北京某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出版发行的《狂石鲁》(标注书号ISBN978-7-5344-2818-0)一书,在封面以及第201页擅自使用了原告会员李江树于1977年创作的三张摄影作品《画家石鲁》。均系在文化界有广泛影响的代表名作。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且在使用时均为署名。同时,其中两幅作品在第201页被标注为1980年的石鲁,违背了作品拍摄于1977年、反映的是1977年的石鲁这一客观事实,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中国摄影报》刊登致歉声明,立刻停止复制、发行《狂石鲁》一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尚未销售出的全部侵权作品,并在获得原告许可后才能继续销售。此外,还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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