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或邮寄提交的:(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需同时提交A4纸质版材料;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或邮寄提交的:(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需同时提交A4纸质版材料;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或邮寄提交的:(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需同时提交A4纸质版材料;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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