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保险市场应具备的重要特征之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先例,并非因为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要在于我国保险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增加,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费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竞争越来越深入,保险公司出现破产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的2到3倍。面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我国保险业迫切需要通过合并、收购等重组方式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集团,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的保险业掀起了一股并购风潮。2005年底,瑞士再保险公司以68亿美元收购了通用电器旗下的安裕再保险(GEInsranceSoltions),从而使瑞士再保险公司成为世界最大的、业务最为多样化的全球性保险公司。2006年3月,美国保险巨头St.PalTravelersCos.Inc与瑞士保险巨头苏黎世金融己经展开了业务联盟的早期谈判。并购浪潮对世界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将产生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业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其中许多都根源于我国保险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不优化,导致的保险市场供求结构性失调。建立完善保险市场退出制度,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方式退出市场,有利于优化我国保险产业组织结构,改善我国保险市场供求结构[1]。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社会联系广泛,其破产有可能会给金融秩序甚至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立系统的、可操作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是一种普遍现象。美国、日本等国的保险市场在世界保险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在其长期发展中积累的大量经验,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了个别保险公司的退出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效率。
(一)美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1、法律框架
美国保险业主要受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管制,实行以州监管为主,以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和联邦政府监管为辅的多重监管体制。除了《公司法》、《破产法》等一般经济法和普通的《保险法》的约束外,美国还制定了专门性的法律,使得保险公司实施具体退出计划时有法可依。例如,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制定的《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以及《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在破产标准方面,主要适用于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性标准,这种监管性标准要比一般的企业破产所采用的流动性标准更为严格。
2、退出方式
在美国,根据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合并、兼并和破产。保险公司的合并须得到合并双方经营地所在州的监管者的同意,相互保险公司间的合并还需要得到合并双方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保单持有人投票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一般都规定,只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被兼并,该兼并行为必须经过被兼并方所在州的监管者的审查和批准。一般地,只要监管者认为兼并不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垄断、损害保险公司客户的利益等就必须批准兼并行为的实施;在美国,如果保险公司处于破产、危险的财务状况或者具有16种可以实施整顿和清算程序之一,它将被认为处于整顿和清算状态。当地的监管机构向州级法院上交请示报告,如果法院同意颁布清算或整顿令并出示相关证明,则下发整顿或清算令。清算者或整顿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清算或整顿的权限,收缴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向债权人或其他人员发出通知,接受保险公司债权人(包括投保人)的索赔申请,做出资产分发的决定。
3、保险市场退出的清算顺序
根据州立破产法的规定,作为没有保障的一般债权人,投保人比非投保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若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且没有可分发的资产时,没有保障的一般债权人几乎无法获得补偿,而投保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不足部分将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补足,并根据有关的保障法规来决定补足额的多少。
4、美国保险保证基金制度
在美国,每个州至少有两个分开的保险保障基金,人寿保险保障基金和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一些州还专门为某些特殊保险项目设立另外的保险保障基金,如劳工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但是每年收取的总费用不能超过一个上限,一般为保费的2%,多在0.5%左右。所有的州都允许保险公司采取一定措施来合理地冲减保证基金征收的分摊费,如部分州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分摊费抵免保费税,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被部分地转嫁给了州政府,最终则由所有纳税人担负[2]。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人都是保险保证基金的保护对象。本州的居民要从本州的基金中领取赔偿,与保险公司在哪个州注册的无关。在基金的运用方面,保证基金并不负责发现或者防止保险公司破产的发生。
保险公司破产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如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重大风险,首先由该公司所在州的保险监督机构向州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如果法院认定该保险公司失去了偿付能力,那么保险监管机构将接管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监管机构将变卖该保险公司的资产并将支付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权转交给保证基金。保证基金利用变卖破产保险公司资产所得以及向会员公司征收的分摊费支付保单持有人的索赔。由于在法院签发破产保险公司的清算命令以前保证基金不能代为履行赔付义务,所以当保险监督机构发现某一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以后都是尽快向法院请求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当针对该保险公司的所有赔付义务都履行之后,保证基金的行动也就结束了。
(二)日本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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