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部即开型彩票管理员,住西安市兴庆路24号。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蔺武锐、张呢喃,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字(2004)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蔺武锐、张呢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中,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田某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承包商杨永明先后三次送给田某7000元。被告人田某将收受的7000元分别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期间,被告人田某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在庭审中辩称:在此次彩票发行中承担的是彩票的发放工作,并不负责兑奖。其辩护人辩称:
1、对起诉书指控田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鉴于田某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2、田某按领导安排在此次彩票发行中从事的是彩票的发放和运输工作,并不负有监管职责,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的情况,田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田某在负责监管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个体承包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田某在销售过程中曾给其提供过方便,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于2003年底,在从渭南发行即开型彩票结束返回西安的途中,送给田某2000元;于2004年2月,在陕西省体育管理中心器材库房,送给田某2000元;并委托其转送给该单位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3000元;于2004年3月,在同去陕西省财政厅办理体育彩票发行事宜的途中,送给田某2000元。被告人田某收受以上共计7000元后,分别将该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经西安市政府同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由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发行,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带领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及监管工作人员田某,负责对此次彩票发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彩票发售期间,被告人田某发现了负责兑付大奖的孙承贵(另案处理)是承销商杨永明聘用的人员,不是体彩机构工作人员,但其没有提出有效的纠正意见;兑付大奖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又违背职责、擅离职守,没有亲临兑奖现场对兑奖环节进行全程的有效监管,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监管意见和兑奖要求,致使兑奖环节严重失控,使得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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