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籍职工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24:50 328 人看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城市和企业工作,但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人员。第3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非地方性建筑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用的非本地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非本地从业人员。下列外籍员工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三)根据《上海市实施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第4条。(行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和非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第6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国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来人员或者首次进入本市建设的,应当自取得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籍职工应当自申领《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非单位职工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非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职工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第9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外地从业人员总数乘以上年度全市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非单位职工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非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2.5%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资建筑企业支付比例为7.5%。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缴纳。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综合保险金和经营费用。综合保险基金不足时,可调整缴费比例。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资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占用资金。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13条。(享受待遇)按照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籍职工享受工伤、住院、养老三种待遇;(2)无单位的外籍员工享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和养老补贴三种待遇;(3)外籍员工享受工伤、医疗、养老三种待遇,建筑企业外籍职工享受工伤和住院治疗。第十四条(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由用人单位聘用的异地从业人员和非用人单位聘用的异地从业人员因工伤(意外伤害)、职业病患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或意外伤害)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核定保险待遇。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一次付清。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外籍职工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外籍职工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籍员工承担20%。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年薪的10%。用人单位和缴费3个月以上的非用人单位享受住院医疗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和缴费6个月以上的非用人单位享受住院医疗的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年薪的2倍;缴费9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享受住院医疗的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年薪的3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年薪的4倍。第16条。(养老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非单位外籍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可以领取按实际缴费基数5%发放的养老补贴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时,农民工凭养老补贴证明可一次性兑现养老补贴。第17条。(综合保险待遇办理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籍职工,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工伤(或意外伤害)、住院、养老补助等手续,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养老补贴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综合保险待遇由外籍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和经营综合保险金。第19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逾期按日加收2‰的罚款。对于那些拒绝付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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