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部分中。
2.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在这里,所谓「非法」指的是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行为,也就是侵入者既无权又没有正当理由进入。反过来讲,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滞留在他人住宅中不退出,也就称不上非法了。在现实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而所谓「侵入」,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1种是作为型的侵入。比如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第2种是不作为型的侵入。这种情况说的是侵入者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拒绝退出。这实际上和未经允许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
一些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有「不退出罪」(例如日本),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立法解释中对不作为型的侵入作出了说明,因而其涵盖非法侵入住宅的范畴之内。
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这一行为属于牵连犯,不构成数罪,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例如在入户盗窃、入户杀人等情况中,在这里入户或者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进行盗窃、杀人行为的一个必要前提行动,所以一般不把这一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追究。
但是如果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比较小,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并且入户的行为又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的,一般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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