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人类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这与其产生、传播、储存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给电子证据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许多的难点,如何科学地收集电子证据并使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是其中的难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分析,寻找出这些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及研究人员都对之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例、研究专著、论文纷纷涌现。但是始终未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形成统一认识,就其表述方式而言,就有“电子证据”、“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电子文件证据”、“网络证据”等,这些概念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但都从各个角度表明,电子证据是与电子技术、数字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可以从广义上出发,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这一定义基本上可以囊括目前所有的电子证据类型,但未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作出界定。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或归属问题,学术界和立法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属于视听资料;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三是将电子证据看作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虽然这三种观点独有自己的理由,但是都不是十分合理。前两种观点将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的意见并不充分,不能包含电子证据的全部特征,将其归类于其中任何一种证据类型的做法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第三种观点虽然强调了电子证据湖重要性,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并未创造一种全新的证明机制,不同之处仅在于外在形式,且现行法律将视听资料归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本身就是一种权宜之计,假若再将电子证据纳为新的证据种类,非但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电子证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还会给现行的、本来就不严密的证据“七分法”乱上添乱。要正确为电子证据定位,就必须依托现行证据分类体系,找出电子根据与其它七种传统证据之根本差异之处。如前所述,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载体方式,而非证明机制,因此,电子证据决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将电子证据归于现有的证据种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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