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法律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小额程序《民诉》第162条
1.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特点:
(1)必须适用;
(2)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n(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n(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n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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