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的一种体现。
2.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因此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是必要的。
3. 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
4. 体现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很多意义,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的一种体现。同时,它也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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