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42:33 110 人看过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交付期限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3日 0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婚姻司法解释对同居和重婚是怎样规定的
    婚姻司法解释对于同居和重婚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已经有所体现,下面是详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23-06-13
    378人看过
  • 民法典买卖合同关于检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关于检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中没有情形规定检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
    2023-06-19
    64人看过
  • 民法典买卖合同条款对标的物交付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条款对标的物交付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二、关于试用期买卖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
    2023-06-19
    187人看过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否适用房屋买卖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否适用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可以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如何归属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
    2023-06-19
    294人看过
  • 司法如何解释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自建房的买卖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农民的自建房虽然是属于私人财产,但是房子下面的宅基地却是集体所有,农民的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有前提条件:1、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2、卖了房屋后失去宅地基使用权且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农村自建房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房屋买卖一般是双方在都有集体户口的情况下,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作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23-07-04
    100人看过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标题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题及以下称“《公约》”)第七十八条均规定了利息偿付,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使得我国贸易主体对二者有一定了解,从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条款。一、适用主体。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单向适用,仅适用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形。而《公约》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是双向适用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者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即任何一方有逾期欠款均可有偿付利息的义务。二、是否规定利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利率,即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
    2023-06-04
    334人看过
  • 买卖合同管辖权司法解释中的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买卖合同管辖权司法解释中的法院是如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1、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2、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
    2023-04-13
    173人看过
  • 两高司法解释淫秽物品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两高司法解释淫秽物品规定是怎么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3号)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
    2023-06-03
    379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
    2023-05-03
    446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限有何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
    2023-05-06
    478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一)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二)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
    2023-05-06
    333人看过
  •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规定的
    一、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二、技术合同必须公证才有效吗?技术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技术合同免税政策有哪些?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
    2023-04-13
    79人看过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规定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届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一、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有包括存款和利息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所得的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也就是说,结婚前个人存款和其利息都应该归为一方个人财产。二、物权客体的分类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
    2023-03-05
    478人看过
  •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二、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什么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2023-05-03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一物多卖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03
      同一普通动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的,如果买卖合同均有效,先受领交付的买家享有物权所有权,没有受领取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一方可以取得物权所有权,如果既没有受理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的,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 司法解释对于拍卖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7
      最高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的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由此名称即可看出该解释是专门针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而言,所以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而非所有的拍卖都要适用该解释。 就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来说,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或执行申请人),而人民法院是为了履行公法职能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财产(应当
    • 最高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司法的有什么法律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保险合同罪的司法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7
      第1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
    • 合同和标的物怎样解除法律的解释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4
      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这些规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