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不合格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1:31:08 213 人看过

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办法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认定无效;

2、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主体为无权处分人的,则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权处分人予以追认;

4、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其他办法。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一、债务转让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2、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同点有哪些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如下: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的债务人仍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

2、债权主体不同。债权转让时,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会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且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履行的助手,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履行不力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向第三人即新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的,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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