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09:20:58 58 人看过

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4、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5、放火毁林案。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6、失火毁林案。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

以营利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8、违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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