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要符合哪些条件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的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对限制减刑仅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1、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2、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3、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三、死刑缓刑的意义
1、降低了死刑威慑力,妨害刑罚预防价值的实现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从字面上看,其前景应该是执行死刑为常态,不执行死刑为例外;既然是缓期,给人的印象是执行死刑只是暂缓而已,除特殊情况,二年后被判处的对象一般将被执行死刑,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据了解,多年来特别是刑诉法修改以来,虽然法院每年判处死缓的案例并不少,但因犯罪分子在二年考验期故意犯罪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件,却廖廖无己。正如一些论者所言——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都得到了减刑。真正抗拒改造被执行死刑是极个别的。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一个依律当剥夺其生命的罪犯,在判处死刑后,只是由于附带了缓期之条件,通常即可以免死,如若此时再把自己知道的他人重大犯罪轻松地检举揭发,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则刑期一般就只剩下十五至二十年了。试问,弹性如此之大的死缓制度究竟还有几何威慑力可言?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诉讼中正是看中了我国死刑制度雷声大雨点小大的弊端,而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开脱罪行:或千方百计高价聘请知名律师为其辩护,或不遗余力地向被害方给付天价赔偿以求因悔罪表现较好被判死缓,或在平时作恶间有意掌握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自己被绳之以法后得到宽宥的护身符。因为犯罪分子很清楚,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自己搭上了死缓这班车,实际上无异于未被判处死刑,随之而来的还有减刑、保外等等更如意的前景。试想,罪恶深重、依法应处以极刑的犯罪分子每每抱有这样的心理动机对待自己的严重罪行,刑罚对罪犯固有的教育改造功能以及罚当其罪产生的社会预防功能又岂能不大打折扣,进而潜移默化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2、导致死刑判决增多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看到死缓制度积极的一面,即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忽略了其客观上容易造成将本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人为地升格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造成死刑判决增多的弊端。尽管现实中判处死缓的当事人事后绝少被实际执行死刑,死缓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像是在业内人士中间传递的一张看上去很美的虎皮,但法律界以外的人士对此制度的奥妙却往往无意去深究——毕竟你判处的是死刑,是杀头的极刑,至于死缓后究竟有几个人能够实际执行死刑,则很少有人关心(至于西方某些对我国存有偏见的人士,更是以所谓中国死刑案件多为口实,乐此不疲地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这对于树立我国尊重生命权的国际形象显然十分不利。
3、增加了司法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实践中,对于本应判处死刑的案件,常常由于证据不好或托了人情而被判处死缓,死缓事实上成了下台阶的处理方式或办成了人情案、关系案。对当事人来讲,死缓与死刑相比,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因为实际上死缓只相当于有期徒刑24年,所以,当事人家属会竭尽全力疏通关系、走门路以求保命。尤其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近年来,在高官贪腐案件的处理上,尽管案值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但极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废除死刑、刑罚轻缓化是国际潮流,但同时,不可否认,一个更具有制度性含义的理由就是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这样的判决不属于畸轻畸重,即使检察院实施审判监督,亦很难成功抗诉。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承认死刑的前提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应保留死刑的适用,而死缓的替代适用不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真正实现。
死缓制度的运行已陷入困境,在国内,由于死缓制度适用的弹性空间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使一些死刑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应有制裁;在国际上,因死缓制度存在而导致的死刑判决增加的事实为国际反华势利恶意攻击中国人权状况提供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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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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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9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 1.如果犯罪分子是累犯或者犯下故意杀人、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其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告死缓的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2.如果被告对限制减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宣告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至少服满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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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19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如下:1、累犯限制减刑。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2、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修正案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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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3《刑法修正案八》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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