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义务的详细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6:32:21 112 人看过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正式工程与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与占道、爆破以及临时交通专用线按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根据,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开土前,接通施土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通路,拆迁现场内民房与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与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与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固等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份数交付结承包方;

(7)派驻土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宣;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通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分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倍期内,对属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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