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向医院索赔45万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1:41:46 322 人看过

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认为是医院误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为此向医院索赔45万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因医院提出鉴定而休庭。邹*学的代理律师郑*伟称,去年5月25日,邹因嗓音沙哑前往渝中区较场口某嗓音专科门诊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肥厚性声带炎肿胀伴声带息肉。在医生建议下,邹在该门诊做了声带息肉摘除术。术后一周,邹因嗓音沙哑加重、咽喉疼痛前往该门诊咨询,被告知是术后正常反应。一个月后复查时,医生却建议邹到新桥医院检查,此时邹已经发不出声了。

新桥医院的诊断结论是右声带原位鳞状细胞癌。由于邹*声带已有1/3被癌细胞侵蚀,只得将其左右声带全部切除。手术后,邹完全丧失发音功能,被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

邹*学诉称,专科门诊的医生误将癌症诊断为声带息肉,使他错过了对症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自己丧失发音功能;而且40多年形成的语言交流方式和社会交往习惯突然发生重大改变,使他及家人的精神都受到重大伤害。为此,他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索赔金额达45万余元。

休庭后,记者采访该门诊负责人李*生。李称,该患者来该专科门诊就诊时,声音已沙哑3年。对于该手术,她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整个诊断过程是科学的。患者术后一月复查时,医生发现患者还有其他问题,但该门诊已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建议患者到新桥医院检查。患者得的是跨声带癌,这种癌症需要切除两边声带,即便是他们不做息肉手术,患者都保不住声音。李*生还强调,患者应该感谢该门诊,因他们为其切除的是表层,表层切除后,就让癌症表现出来了,而不至于转化到身体其他器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误诊相关文章
  • 做手术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25.6万
    由于医院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左上肺切除手术后三个月死亡。死者家属以郑大一附院在给杨永锋(化名)治疗期间存在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其赔偿死者杨永锋的各种费用共计612173.52元。经司法鉴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院承担50%的责任。7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郑大一附院赔偿死者杨永锋各项费用共计452665.66元的50%即226332.83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总计256332.83元。2005年7月12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43岁的杨永锋以“体检发现左上肺阴影增大半月”到郑大一附院胸外科住院治疗,拟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瘤、癌变待排。7月20日,郑大一附院在全麻下给患者杨永锋实施左上肺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左上肺)结核性肉芽肿炎,支气管切端见结核性肉芽肿炎病变。杨永锋术后出现肺部感染及支气管胸膜瘘,发热等症状
    2023-04-26
    442人看过
  • 患者死于手术台医院过错赔13万
    中国法院网讯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医院求治,不料却死在了手术台上。其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2442元。1月22日,在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死者亲属与医院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29960元的协议。2006年5月26日上午,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的温建华(女、48岁)因腹痛、呕吐、恶心两天到竹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院诊断为肠梗阻,遂给予禁食水、护胃、抗炎、胃肠减压等保守治疗24小时。由于治疗效果不佳,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后,医院于5月27日22时在全麻醉的状态下对温行肠梗阻松解术。然而,就在手术后刚刚结束时,患者生命体征出现波动、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竹山县卫生局委托十堰市医学会对该次事故进行了鉴定。该医学会认为,患者死亡原因系反流、误吸导致呼吸衰竭,医院存在过错,医疗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死者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
    2023-06-08
    203人看过
  • 患者胃癌当胃炎治疗死亡医院赔偿10万元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
    2023-04-26
    253人看过
  • 患者炎症误诊癌症医院赔偿8万
    王女士得了食管炎,却被医院误诊为食道癌,并被手术切除了大部分食道。得知真相后的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法院判决,给王女士诊治的医院赔偿王女士8万余元。2005年1月份,王女士因感到吃东西困难,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某医院检查。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医院很肯定地告诉王女士,她患上了食道癌,必须立即动手术。2月份医院为王女士实施了食道癌根治术。可是手术后,医院给王女士出具的病理诊断上写的竟不是食道癌,而是重度返流性食管炎,伴胃腺化生及溃疡形成。不是癌症却被诊为癌症,精神大受打击不说,更让王女士一家气愤的是,王女士的大部分食道在这次手术中被切除,给王女士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本来身体就弱的王女士在得知真相之后,气得病情又有所加重。2005年5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经哈尔滨市医学会鉴定,医院对王女士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023-04-26
    422人看过
  • 医院误诊致患者左乳遭切除患者获赔近10万元
    左腋下淋巴肿大,却致使左乳被切除,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近10万元。据了解,1999年7月19日,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术后张女士对是否需要切除左乳产生怀疑。去年2月张女士通过通州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属医疗事故。张女士又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认为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余元。市二中院审理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
    2023-06-08
    472人看过
  • 手术后患者因肺栓塞死亡获赔12万元
    【简要案情】死者方某,男,生于1937年2月7日,卒于2007年2月5日,生前系江苏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退休教师。2006年4月1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腰椎滑脱伴栓管狭窄症状,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医方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手术效果满意。2、患者在术后康复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下肢无力、肌萎缩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考虑为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与医方的手术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体征,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医方对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原告对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8日,受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27日多
    2023-06-05
    356人看过
  • 患者索赔手术大出血伤肾,获赔67万
    因为医疗事故,深圳的杨小姐在手术中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最后导致左肾功能丧失。为讨回公道,杨小姐把主治医院龙华某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67万余元。一审时,法院判龙华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杨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手术中出血3300毫升左肾功能丧失原告杨小姐诉称,2008年7月9日,她在龙华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左肾周囊实性包块,于2008年7月17日在龙华某医院进行左肾周腹膜后囊实性包块切除。但是由于龙华某医院的疏忽大意,在术前没有认真仔细分析病情,就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又造成她的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3300毫升(占人体全部循环血量的60%),最后导致她的左肾功能丧失和右肾功能的轻度损害。杨小姐在诉状中称,龙华某医院术前诊断为左肾周囊实性包块,后经北大病理切片会诊报告为淋巴管平滑肿瘤病。龙华某医院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她的左肾功能完全丧失和右肾功能部分
    2023-07-02
    229人看过
  • 医院耽误抢救赔偿患者6万元
    北京市某医院因为电梯故障,将一位急救病人困在电梯中40分钟,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该院被法院判决向患者家属赔偿6万元。死者张某于2006年4月19日晚因头部不适被送致北京市崇文区某医院就诊。病人头颅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值班医生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送到3楼抢救室抢救。当电梯从地下一层运行至二层时,电梯突然停运,无法正常打开电梯门,病人及家属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后家属强行对患者进行了抢救,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及子女将该院诉至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电梯停运时造成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死亡除了自身原因外,电梯停运延迟抢救与病人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被人家属损失6万元。病人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
    2023-04-26
    458人看过
  • 由于医院漏诊赔偿患者4万元
    一名未满两岁的女孩摔伤后被父母送到双流某医院治疗,8个月后,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诊断(diagnose),小女孩右手为陈旧性孟式骨折,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女孩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女孩的名义将双流某医院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931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流县医院诊断不准确,与小女孩伤残有因果关系,对小女孩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昨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4414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女孩摔伤医院诊断无骨折2004年11月4日,未满两岁的小女孩小可(化名)不幸摔伤。小可的父母亲立即将她抱到双流县城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经过临床检查和X光透视后称,右手未见骨折,右肘软组织挫伤,右尺桡关节轻微分离。医生为小可进行了中医方法捏合复位,并用中药外敷、固定。经过几次门诊治疗,小可肿痛症状消除。2004年11月10日,小可的妈妈任女士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医院向任女士出具
    2023-04-26
    56人看过
  • 患者术后肾衰身亡医院担责三成赔偿17万余元
    辛某在山东青岛徐州路一家医院做了心脏手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症状,最终离开了人世。辛某的家人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支付68万余元的赔偿。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医院担责三成,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时年65岁的辛某因阵发性胸闷4年,在2005年9月初来到徐州路一家医院诊治,经过诊断,辛某患有心脏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症状。9月底,辛某在医院做了冠脉搭桥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不料,在手术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肺损伤,肺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症状。最终,辛某在10月中旬离开了人世。辛某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辛某家人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操作有失误,要求医院支付68万余元的赔偿。而医院认为,他们并没有过错,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23-06-05
    410人看过
  • 患者手术出错,医院赔偿5万切除卵巢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2008年2月6日,马某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某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某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某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2008年4月20日,马某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马某琴遂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报告,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某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化隆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
    2023-07-07
    420人看过
  • 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断了法院判医院赔偿患者2.4万元
    重庆市云阳县患者何某因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将医院诉至法院,结果因为钢板经检验是合格产品而一审、二审均告败诉。检察机关发现钢板检验应有7个项目,而涉案钢板只检验了两个项目,故不能认定钢板合格,因此提出抗诉。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由医院赔偿患者何某医疗费2.4万余元。据了解,2004年2月26日,云阳县个体工商户何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一家医院诊断为右跟骨及左胫腓骨骨折。医院用钢板对他的左胫腓骨进行固定,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05年3月15日,何某到医院准备取出钢板,结果检查发现钢板已断在体内,不得不接受第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出院后,何某认为自己第一次手术失败是因为医院植入的钢板有质量问题引起的,于是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8.9万余元。医院申请对植入何某体内的钢板进行检验。经医院、法院
    2023-06-07
    321人看过
  • 手术之后患者疼痛举证不力医院赔偿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2007年9月5日,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左腿受伤,被送往丰城某医院做左膝关节固定手术。出院后,李某经常左腿疼痛、感觉不适。2008年4月21日,李某到医院复查得知,疼痛不适主要是因上次手术腿内固定钢钉凸出,没有达到医疗效果,造成功能障碍所致。为此,李某以医方在给患方安装固定钢板时,未给本人及家属验看产品合格证及认定书,未能证实该医用产品系合格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既未能提供出钢钉凸出属患者所致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出该产品的合格质量鉴定书,不能证明该医用产品属合格产品,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06-07
    186人看过
  • 手术致患者截瘫,南京市鼓楼医院一审赔偿88.9万元
    2007年6月22日,22岁的病历违规整篇修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具有证明效力;南京市医学会依据该病历所作的被告无过失行为等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不应被采信;应推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截瘫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疾病与后果也有一定联系。综合以上认定,法院确定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如上判决。一、医疗纠纷的起诉程序如何进行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2、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将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发票、病情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等)作为证据固定下来。3、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拟,百
    2023-04-10
    52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误诊
    词条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误诊
    相关咨询
    • 患者做手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怎么向医院索赔?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1
      已经鉴定为的,可以直接起诉到主张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否需要再做根据需要再做,一般法院会告知的。
    • 癌症手术后患者能监外执行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1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适用保外就医
    • 医院医生没有提前告诉患者手术后的后果,患者能起诉医院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患者具有法律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负责地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让患者作出明确的选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告知实施该手术可能产生的
    • 患者好友代签字可否向医院索赔?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要求对手术等特殊治疗要告知患者并由其签字同意。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的表现。签字同意的通常表现形式是由患者本人亲自签字,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由陪同患者就医的患者的近亲属签字。这样的签字当然是可以说明患者是知情和同意了。还有这样两种特殊的情况,虽然患者本和和近亲属都没有签字,在法律上也仍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了。第一种情况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 医院未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手术而给患者手术合法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8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