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推广节水型座便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本市住宅部品质量认定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中有关推广节水型座便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住宅部品的认定管理,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积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节水型座便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是指一次性冲水量在9升以下(含9升)的座便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对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住宅建设工程应使用经过认定的节水型座便器。
本市示范居住区、"四高"优秀小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优先使用经过认定的节水型座便器。
第五条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五金协会(以下简称市五金协会)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申请的受理、评审和统计等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检测工作由市住宅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
第七条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申请由产品生产企业或总代理、总经销单位向市五金协会提出,并填报申请表。
第九条申请认定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总代理、总经销合同正本;
(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三)施工安装图及安装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四)具备施工、保养必备条件的说明材料;
(五)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的证明文书;
(六)近期的抽样检验报告;
(七)产品投保材料;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市五金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应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结果合格,市五金协会应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市住宅局审批。
市住宅局将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认定证书》,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三年。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自获证之日起,应当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和使用获证标识;即在销售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时,应当出示《认定证书》,在获证部品上应有获证标识。
第十三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单位若企业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市住宅局,由市住宅局审核后对《认定证书》作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市住宅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获证标识。
第十五条市住宅局对《认定证书》的申请,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在《认定证书》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市五金协会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审核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市住宅局公布其《认定证书》失效,并追回《认定证书》。自失效之日起,原持证单位不得在产品上使用获证标识。
第十七条用户在使用获证部品时,发现其性能和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投诉,也可向市住宅局投诉,构成伤害的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市住宅局经核实后,将视造成损失、伤害的程度,予以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将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市住宅局委托市五金协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座便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抽检,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审。对抽检或年审不合格的,则向持证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市住宅局将注销追回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由国家和本市技术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相关质量抽查,凡获证座便器不合格的,视同抽检不合格,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宅局将给予通报,同时注销追回其《认定证书》,停止其获证标识的使用权。
(一)擅自涂改《认定证书》的;
(二)倒卖、出借、出租《认定证书》和获证标识的。
第二十条对伪造、冒用《认定证书》和获证标识的,市住宅局将和工商部门没收其假冒证件和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按季度统计获证座便器的销售总数,并定期向市五金协会报送有关资料和产品主要用户名单;市五金协会应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将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住宅局。
第二十二条市住宅局对市五金协会的日常具体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市五金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宅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认定申请;
(二)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统计和报送统计信息;
(四)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住宅局将履行对委托检测单位的日常认定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取样、检测和评定时弄虚作假的,市住宅局将视其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指定检测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证书》的申请单位如发现上述情况的,有权并有义务向市住宅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在本市实施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住宅局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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