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10:21:20 247 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重要问题,共有部分包括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还有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重要问题,共有部分包括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还有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能够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明确的说明,如果发现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适用“房地一致”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专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共享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形式,还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共享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许建筑物被分割成区分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宗地不得分割,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只能共有整个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言之,在一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数物数(所有)权,而在其宗地之上,仅有一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欲出让房屋,则根据房地一致原则,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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