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安置的现实利益,母女俩被自家人告上了法庭。而一起生活了10年的妻子,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该继承遗产吗?宜兴市人民法院日前调解了这起棘手的家庭纠纷案件。
1996年,经人介绍,32岁的娄某某带着7岁的女儿从贵州来到宜兴,与新庄街道的单身汉赵某相恋。两人相互中意,就同居在一起。当时他们并未去办结婚登记,仅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几桌酒。娄某某勤快又能吃苦,把田里、家里都料理得十分周到。女儿虽不是赵某所生,但日子长了,也与赵某有了感情。后来,娄某某干脆让女儿姓赵,改名赵红。2006年不幸降临,赵某因重病突然离开人世。娄某某母女伤心不已,唯一的安慰是赵某给她们留下了一套近180平方米的私房。
今年年初,因公路建设需要,赵家的这套房子要拆迁。4月底,赵红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购了两套安置房。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赵某的3个姐姐、1个哥哥、1个弟弟在5月份联名将娄某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5个兄弟姐妹才是赵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安置的两套房屋应该归他们兄弟姐妹所有。他们认为,娄某某与赵某仅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况且赵某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他们5个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赵某的所有遗产。因此要求娄某某交出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娄某某辩称,她和赵某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这么多年来辛苦照顾家庭,女儿由两人共同抚养长大,姓氏都改了过来,成了赵家人,赵某病重期间也是她们母女细心照料,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房屋由她们母女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
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方属于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赵某父母已故,其兄弟姐妹作为法律上的合法继承人并没有错。娄某某与赵某只是同居关系,不属于财产继承范围之内。但娄某某母女与赵某共同生活10年是事实,并且已形成两人共同财产,她们理应分到自己的一份。而且按照农村习俗,亲戚包括村里人都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从情理上讲,她们是赵家的亲属。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认为调解结案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途径。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终于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两套安置房归娄某某母女所有,娄某某母女在安置房交付一个月内给付5原告20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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