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5)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7)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9)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10)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11)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12)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质检部门意见、消防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质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未实现信息共享的: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未实现信息共享的: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核查要点: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核查要点: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
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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