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个税问题答记者问
个税扣除标准应全国统一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此,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
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问: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答: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应纳税也越多;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实行加成征收。此外,有关部门对近年来出现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消费性支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以及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等,都规定了具体征税办法,体现了对高收入的调节。在税收征管上,也将重点放到高收入方面。对于高收入者,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扩大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试点等措施,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于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没有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纳税;超过部分的较低收入,适用低税率纳税。同时,对低收入者还实行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国家今后还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外,我们一直在积极进行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的改革研究工作。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2年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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