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合同赔偿有哪些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8:00:57 258 人看过

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二、保管物有瑕疵的时候寄存人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物有瑕疵时寄存人的义务是: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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