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上周二报道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法庭判决:七旬老翁赵老先生家中被盗后因错误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判侵权,赵老先生必须向被错误指认的邻居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
这当然是对一起民事纠纷的判决,但给人的印象却似乎是:刑事被害人回答警察询问,指认犯罪嫌疑人是有法律风险的。真的是这样吗?
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据报道,那个被错误指认的邻居被公安机关讯问、拘留、取保候审,遂使全村皆知,这应该是造成他名誉损害的一个直接原因。在我看来,这个损害是国家机关造成的,不能由另外一个当事公民(赵老先生)承担。而在这个过程中,老翁的指认行为,无论是对是错,只是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对老人的过错,根本就不应当溯及最初向公安机关错误指认的环节。因为那个环节本来就是由国家机关承担责任的。
我刚好记得一个大致相同的案件。据2003年2月3日的《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民李某发现他家的蓄水池好像被人投放了不明物质,联想到家人近期出现的腹泻症状,便决定报警。警方对李某家的蓄水池检测后并没有发现异常物质。邻居张某却认为李某故意虚构事实来报案,致使公安机关上门调查,造成周围群众误认为是他投毒害人,使他名誉受损,两度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侵害他的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怀疑他人投毒而报警,是公民反映情况的一种权利,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报警是一种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反映情况也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报警反映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广州的判决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七旬老翁错指贼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至少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这样。
老翁的错误在于:真正的案犯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他仍认为家中被盗是邻居所为。为什么会这样呢?按照法院判决中的解释,这是因为他年事已高,记忆力、辨认力存在一定衰退。那么,这种普遍存在的老年的错误,是否应当作为判罚的对象呢?
我认为,首先,应该把此案不同环节和不同范围当事人的责任区分开来:一、老人向公安机关指认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准确,都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二、真正的案犯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后,老人继续向警方指控邻居也不构成名誉侵害;三、只有他到处向他人散布邻居是贼,才构成侵害。而最后这一点,从报道中恰恰看不到法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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