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什么意思?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他人之行为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赋予占有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保护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赋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安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应当执行消除危险的情形有哪些?
1、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6、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生活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占有消除危险的行为有很多,这些危险的行为将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因为消除危险而产生纠纷的,需要在一年的诉讼期之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起诉时效的,法院有权不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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