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者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4:20:19 131 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的,对于不属于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章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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