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到期债权展期过期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与客户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及借款期限,利随本清,执行月利率。为保证顺利还款,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一处商服,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证。合同签订后,银行一次性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直至合同到期日,客户都未能如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了保护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大庆市区的一处商服,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证。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银行起诉之日,该他项权利确已超过登记的权利期限。但该登记期限,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根据《民法典》,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人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90万元人民币,利息180000元;
二、银行享有对李某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三、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项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某客户100万元贷款,采取房屋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抵押权有效期满,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权利,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他项权利证是否超过登记期限,优先受偿权均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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