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0:02:30 203 人看过

1、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2、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3、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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